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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4/2018-87451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教育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8-06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幼儿资助中心管理实施办法
吴忠市红寺堡区幼儿资助中心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使家庭贫困幼儿最大限度地获得有效资助。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贫困幼儿的关怀,切实解决家庭贫困幼儿入园问题,建立我区幼儿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我区资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政府督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资助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由资助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对特困幼儿及贫困幼儿基本信息及贫困情况进行核实,将资助申请、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分年度建档备查。

二、资助原则

1、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2、符合国家政策的资助对象,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幼儿倾斜;

3、教育、鼓励被资助幼儿爱祖国、爱老师、爱爸爸、妈妈。

三、资助范围和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不包括学校附设的学前班、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凡是建档立卡和残疾儿童全覆盖,每生每年1200-2400元;学前两年教育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资助比例为学前一年的20%,具体资助实施范围、比例和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资金总量确定。

四、资助对象及条件

建档立卡和残疾幼儿、贫困幼儿的评审,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残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前一年资助制度试点工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教)发[2012]598号)和宁教学【2017】8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对资助对象条件评审要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不搞“一刀切”,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倾斜。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孤残幼儿、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幼儿、烈士子女、农村贫困家庭幼儿、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原则上将建档立卡、孤残幼儿、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的家庭特别贫困幼儿确定为特困幼儿。其他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确定为贫困幼儿。

五、资助幼儿公示制度

各幼儿园在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贫困生审核完毕后,严格执行对受助幼儿名单公示工作的规定,对特困幼儿及贫困幼儿名单加盖幼儿园的公章后,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名单上必须公布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的监督电话(0953-5090495)。凡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上报教育局予以调整。

六、被资助幼儿的认定程序

幼儿园特困生、贫困生的审批,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开学后各幼儿园即开始受理本学期幼儿的申请,并建立幼儿园特困幼儿、贫困幼儿信息数据库,幼儿园审核完毕后,上报教育局审批,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向该地区申请资金。

资金到位后,教育局拨付助学金,原则上春季学期在5月1日前、秋季学期在11月1日前发放完毕。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的幼儿进行跟踪调查。调查内容为:

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

3、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七、建立学费减免和社会助学制度,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幼儿园要将此项内容列入工作日常内容。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我区公(民)办幼儿园设立助学金。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不当之处,资助中心有权进行修改,解释权归资助中心所有。

本办法自2018年4月起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20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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