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幼儿园:
《吴忠市红寺堡区中小学(幼儿园)临聘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在征求各学校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教育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红寺堡区中小学(幼儿园)临聘教师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临聘教师是针对红寺堡区各学校教师总量不足的必要补充,做好临聘教师的管理关系教育系统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临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临聘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局及红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恒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依据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和红寺堡区有关教师(职工)管理法规与制度,履行对红寺堡区中小学临聘教师的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管理等职能(本规定中的中小学临聘教师含小学、中学、公办幼儿园教师及校医,下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实行以教育局、第三方为主和学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自主管理本校临聘教师。
第三章 教师资格
第五条原则上凡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临聘教师必须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校医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学历及资格证书。
第四章 教师聘用
第六条教育局在核定的教育事业编制总量内,经聘用正式在编和特岗教师后,每年根据学科需求及生源变化情况,对师资不足情况进行核定,并提请教育工委会议通过后委托第三方聘用。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局统筹指导、第三方录聘考核、各学校管理使用”的教师管理制度。
第八条中小学按照“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平、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职责,确立岗位工作量、工作目标、上岗条件。
第九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履行管理职能,可以按有关程序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有关程序予以解聘、辞退:
(一)敬业心、事业心不强,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大多数学生、家长不满意,社会反响大的;
(二)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一个月或者一年内累计请假(公假除外)超过两个月的,以及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师德败坏,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七)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
(八)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给予开除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临聘教师上岗后学校可根据师德表现、工作量、工作质量进行奖惩。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并按规定时间组织考核。
第五章 教师调配
第十一条 中小学临聘教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教育局根据各学校教师缺额情况,对临聘教师进行适当调整。调整临聘教师坚持择优原则,调配一般每学年一次。
第十二条中小学临聘教师调配按照“学科需求、均衡配置、适当调整、合理流动、择优选用”的原则进行。流动应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第十三条临聘教师申请交流必须由本人书面提交申请,在调入学校教师缺额和不影响调出学校工作的前提下,由调出学校签署明确意见,提交教育局登记。教育局根据调配方案审核并确定拟调对象,统一组织临聘教师选调工作。乡镇内小学临聘教师调整,由乡镇中心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第六章 教师培训
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由各学校统一组织。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和教学过程跟进培训。
第十五条加强临聘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与正式在编教师同等对待,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十不准》,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按照《红寺堡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考核临聘教师职业道德。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规范教师礼仪。增强中小学临聘教师自身的榜样意识,语言文明、服饰得体、举止端庄、形象儒雅、情绪阳光、心理健康。每学年各校组织临聘教师在内的全体教师学习教师礼仪并列入师德考核。
第十七条 鼓励临聘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习及参加特岗、事业编考试,但考前必须向学校报备。
第七章 岗位设置与工作量核定
第十八条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中小学学校岗位设定与教师工作量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必须按照所报教师资格专业承担相关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八章 教师请假
第十九条 临聘教师与正式在编教师同等享受公假、休假待遇,按《红寺堡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每月由学校汇总报教育局和第三方。
第二十条 临聘教师请假权限由学校负责,不再报教育局备案。
第九章 教师业务考试、综合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实行中小学临聘教师专业发展提升管理。各(乡)镇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幼儿园每年组织临聘教师进行一次业务水平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教师予以辞退。对考试成绩优秀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临聘教师,学校应适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落实临聘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参照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临聘教师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学校考核与学生、社会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每年对临聘教师的师德修养、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和培训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对临聘教师的考核以乡镇中心学校和用人学校为主组织实施,教育局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严格临聘教师岗位管理。对未请假擅自离岗和请假逾期不归的中小学临聘教师,学校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从严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和事由骗取假期以及病、事假期间在外任(兼)课或从事其它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批准的病、事假期,按旷工处理,并辞退。
第二十四条红寺堡区中小学临聘教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教师职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政府及教育局有关教师管理规定的中小学临聘教师,应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教师辞职、辞退
第二十八条临聘教师辞职时由个人申请、学校申报,第三方审批后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临聘教师辞职后由第三方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补录,并及时委派到用人单位。
第三十条 临聘教师不能胜任工作的由学校提出辞退申请报教育局同意后,第三方负责补充委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红寺堡全区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临聘教师。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政策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政策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对临聘教师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