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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7-61529
文号
红市监发〔2017〕67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5-30
名称
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红市监发〔2017〕67号

 

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岗位、市场监管所: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吴市监发[2017]36号)文件要求,确保我区食盐质量安全,

近年来,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食盐市场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近期多家媒体报道的“脚臭盐”(即个别企业生产经营的食盐产品不符合食用盐国家标准及食用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在感官上有异味)可能流入市场;二是宁夏是碘缺乏病高发区,目前已发现个别外省企业生产经营的食盐产品含碘量低于宁夏碘含标准,不符合国家发改委〔2017〕604号文件“禁止销售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的加碘食盐产品”的要求;三是近年来以工业盐冒充食盐的制假售假案件时有发生,需要持续整治。分局决定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分局决定成立以副局长马志杰为组长,食品岗、郊区所、弘德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局食品岗位。食品岗位负责食品岗位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郊区所和弘德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期间的具体工作落实。

二、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一)加强食盐批发、零售、使用环节检查。要充分发挥打击制贩假盐机制的长效作用,对食盐批发企业、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以及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机关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的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感官上有异味、碘含量浓度低于或高于宁夏标准等),充作食盐销售给零售网点及餐饮饭店、单位食堂、食品加工等终端用户的行为。检查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尤其是现场检测发现盐品有异味的,应立即要求零售及终端用户停止销售或使用问题盐品,对相关食盐批发企业库存盐品予以封存。经检测确有质量问题的食盐产品,要对相关食盐批发企业和经营主体严厉追责,依法从重处罚。

(二)规范食盐储存和运输条件检查。检查指导食盐批发企业自建分公司、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对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应依法追究食盐批发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重视食盐安全。食盐是人体必须且不可替代的食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目前我区食盐市场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食品岗位、郊区和弘德市场监管所要充分认识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强我区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细化任务分工,此次检查要全力配合盐业管理部门、工信部门在专项检查期间互通信息,协同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在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食盐安全。

(二)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还要追根溯源,通报相关部门。对不合格食盐,要做好下架退市和销毁工作,防止继续存在于市场或再次入市销售,对违法违规依法需要纠正整改的行为要督促其及时纠正整改,并做好后续的跟踪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影响食盐安全且后果严重的经营主体,根据案件种类及性质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应职权依法取缔相应的资质、资格及证件,并建立相应的违法企业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是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专项检查的宣传报道,把握时机,营造声势,适时宣传我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集中披露典型案件,公开违法企业“黑名单”,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同时,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

各岗位、所结合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建立食盐安全保障协调工作长效机制。请郊区所、弘德所及时总结上报“脚臭盐”检查情况,并与6月12日前将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报分局食品岗位。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17年5月30日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17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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