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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47/2018-26205
文号
红市监发〔2018〕7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责任部门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1-29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葡萄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葡萄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葡萄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岗位、市场监管所

为确保葡萄酒产业质量安全和健康发展。根据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葡萄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分局决定组织开展葡萄酒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3月26日  

二、整治重点

辖区所有获证葡萄酒生产企业

三、整治措施      

(一)督促企业加强原料检验和出厂检验。食品岗位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增加葡萄酒获证企业巡查频次,监督指导葡萄酒生产企业加强对葡萄原料农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的验收检验,确保入厂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产品批批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企业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一旦发现产品检验中出现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并召回相关产品。同时要严格发酵与贮存过程控制、稳定性处理等关键环节的生产过程管理,加强生产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确保生产加工全流程规范有序,符合食品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二)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督促葡萄酒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等相关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四专一准确”(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人使用、专册登记和准确计量)的规定,严禁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和食用色素等食品添加剂勾兑葡萄酒。
  (三)严格规范葡萄酒标签使用。督促葡萄酒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标准规定,规范标注葡萄酒标识标签,不得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葡萄酒不得出厂。
  (四)落实生产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建立从葡萄种植、生产酿造、窖藏罐装到销售服务全过程、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管理电子溯源系统,实现葡萄酒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问题产品原因可查清的目标。制定葡萄酒产区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大力提升葡萄酒品质;引导企业开展生产良好行为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HACCP)等管理标准认证,不断提升葡萄酒企业管理水平。

(五)强化生产许可。食品岗要结合监管职责配合市局切实做好本辖区内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许可条件要求,许可、延续和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

(六)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结合区市局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葡萄酒监督抽检和专项抽检工作,重点对农药残留、重金属和食品添加剂等项目指标进行检验,并将葡萄酒标签标识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对检测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并依法处理,促进监管工作落实和责任履行。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食品岗要严格履行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数量及生产状况进行一次普查,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详细掌握辖区葡萄酒生产企业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企业原辅料采购、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发现违法问题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严查违法违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葡萄酒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葡萄酒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在葡萄酒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葡萄酒的黑窝点黑作坊,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信息报送。专项检查结束后,请食品岗于2018年3月28日前将本辖区内葡萄酒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及监督检查情况总结上报市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18年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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