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市场监管 > 产品质量
索引号
640303047/2024-00057
文号
吴红市监当罚(2024)48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责任部门
弘德监管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10-17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喜宴楼餐饮店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喜宴楼餐饮店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红市监当罚(2024)48号

当事人:吴忠市红寺堡区喜宴楼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92640303MA7EQP2W7L

住所(住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团结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吉军

身份证件号码:642127********0039

联系电话1500953****其他联系方式:

检查人员:执法证号:30031130018

检查人员:何蓉蓉执法证号:30031130015

你(单位)使用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或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内依法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24925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