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市监发〔2017〕48号
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
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岗位、市场监管所:
为全面掌握我区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基础信息数据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分局决定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11月10日
二、加强领导
为切实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分局决定成立以副局长马志杰为组长,食品岗位、郊区所、弘德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岗位。食品岗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食品生产企业普查整治,郊区和弘德所主要负责小作坊的普查整治。
三、整治重点
(一)认真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普查。(2017年4月10日-2017年7月10日)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开展普查、登记、建档,实时录入食品生产动态监管系统。一是食品岗位对食品生产企业逐一调查登记(附件4),并及时将食品生产企业逐户录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安全电子监管系统”(http://61.133.207.188:8001/) 中“质量档案-企业信息”模块,确保普查建档信息的准确、全面。二是弘德和郊区市场监管所对食品小作坊逐一调查登记,准确摸清辖区食品小作坊的底数和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础档案(附件1,附件2)同时要求小作坊落实自查责任并上报自查报告,与小作坊业主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3),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7月10日完成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普查档案并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逐户录入。
(二)全面开展专项整治。(2017年7月10日-2017年10月10日)一是严格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经营行为。检查经营者是否持续保持必备的生产加工条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等制度是否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原辅料进货台账和添加剂使用等记录是否齐全;索证索票档案是否健全;冷藏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情况。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基本信息公示制度。二是检查证照情况。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是否持证、持照经营,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是否将营业执照、企业(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添加剂公示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投诉电话等在厂区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建立完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出厂销售等记录台账,建立实施从业人员健康制度、食品安全承诺、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不合格品处理等制度。四是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动态监管,建立食品生产停产复产报告制度。要求季节性、间歇性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在停复产之日起10日内将停产复产情况报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和分局食品岗位备案。
(三)强化监督抽查。结合国家监督抽检和省级监督抽检的食品抽检计划,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生产的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酱卤肉制品、豆制品、糕点、粉条等食品开展重点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食品要认真开展不合格食品后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食品岗位、郊区和弘德所要高度重视此次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对照分解任务及完成时限进行安排落实,工作细化到人,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排查,准确建档。全面掌握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底数、登记建档、摸清底数,建立“一企(坊)一档一栏”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全面掌握停产、歇业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动态信息,对长期停产的“僵尸企业”或“僵尸作坊”进行注销,确保基础信息数据准确。
(二)依法查处,严格执法。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普查结果,对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存在的环境卫生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开展重点整治,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黑作坊”“黑窝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三)认真总结,按时上报。食品岗位、郊区和弘德所要认真总结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情况、建立档案、录入系统情况;总结专项监督检查经验,巩固整治成果,梳理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制定长效监管机制。请于11月5日前以书面材料向分局食品岗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汇总表(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名登记表(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台账(附件4)、电子版和纸制版。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汇总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名登记表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台账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17年4月17日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17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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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 地 址 | 业主姓名 | 联系方式 | 从业人员(人数) | 涉及食品品种 | 营业面积(m²) | 添加剂使用等情况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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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名登记表
填报单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 食品生产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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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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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网上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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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号电话 |
| 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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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品种 | □粮食加工品(米、面粉、挂面)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麻油)□肉制品(腌腊肉、酱卤肉)□糕点(大糕、蛋糕、面包、月饼等)□豆制品(豆腐、百页、豆干) □酒类 □茶 □其他 | |||
食品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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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境 | □较好□一般□差 | 建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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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
| 持有健康证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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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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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际产量(吨) |
| 年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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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装销售 | □有 □无 | 是否有添加剂 | □有 □无 | |
生产状况 | □常年生产□季节性生产□停产 | |||
执行标准 | □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无标准 | |||
原料把关方式 | □自检□索要合格证明文件□不把关 | |||
生产设备情况 | □半机械化生产□手工生产 | |||
检验方式 | □委托检验部分□自检□不检验 | |||
负责人签字(盖章): |
填表说明: 1、营业执照过期或未年审,均作为无照。
2、填报“食品品种”时,若填报食品不在列举的具体范围内,请先按最类似项填报(如小酥糖可列入“糕点”类,最后考虑填入“其他类”)
3、食品具体名称应与食品品种相对应,如食品品种中选择“豆制品”,食品具体名称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豆腐”、“豆皮”等。
4、健康证明需在有效期内,过期作为无证。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单位名称: ;
生产产品: ;
营业执照号: ;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组织生产,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不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不伪造食品标签标识,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其它信息;对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三、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和出厂食品销售台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六、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加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产品 类别 | 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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