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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47/2025-00005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责任部门
食品安全岗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4-15
名称
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各市场开办者、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禁止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事项告诫如下:

一、法规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批市场、农集贸市场、菜市场等)、商场、超市、蔬果店、肉店等各类经营场所均应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自查整改

1.立即自查:请对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发现使用了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应立即停用并更换。

2.合规灯具:照明设施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2024)要求;灯具符合《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2015)和《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光源显色性规范》(T/CIES035-2024)等标准要求,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应为白光,相关色温值宜在4000K-6500K,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80、特殊显色指数R9应≥50、颜色保真指数Rf应≥85,被照物观察面照度E值范围500lx~1500lx。确保照明效果真实反映食用农产品的色泽和质量”。

三、禁止行为

1.禁止直接使用带颜色的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2.禁止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如室内肉摊使用大面积的高彩度背景墙,室外肉摊使用红色半透光遮阳棚等,均可能影响顾客对于肉品颜色等感官判断)、

3.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4.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带颜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5.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带颜色塑料袋,在灯泡、LED灯珠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

6.禁止将带颜色的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混合搭配使用。

四、法律责任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举报

消费者如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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