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对象:特困人员是指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救助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3、提供疾病治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4、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5、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6、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散居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7、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8、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特困人员符合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给予资助;年满60周岁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缴费不足15年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资助补缴至满15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
保障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集中供养:500元/人.月。分散供养:300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
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公办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审批流程: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其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三)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群众反映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进行复核。 |
(四)终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
特困人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特困人员死亡的。 |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办福利机构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待遇并予以公示,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书。 |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提供材料: |
1、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文件材料; (由民政局下文) |
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材料; |
3、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
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
5、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材料; |
6、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文件材料; |
7、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审批文件材料; |
8、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复审、调整和停止的文件材料; |
9、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的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
10、签订的《五保供养协议》(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协议不同,按五保户供养的实际情况签订); |
11、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
12、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管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对象照料记录等供养服务类五保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