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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6/2022-00283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
红寺堡区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9-13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红寺堡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红寺堡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红寺堡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6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红寺堡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改革创新,探索开展非红寺堡区户籍(以下简称异地户籍)低保审核审批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推进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创建,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14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堡区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0〕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强化落实合力,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政策,打破低保申请以户籍地为限制条件壁垒,切实解决自主迁徙移民中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加强城乡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落实好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工作要求,更好履行民政兜底保障职能作用,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试点乡镇(街道)

红寺堡区红寺堡镇、新民街道办

四、政策措施

(一)申请条件。

异地户籍常住居民申请低保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红寺堡区常住一年及一年以上(以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或常住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2.在红寺堡区外未享受低保政策;3.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保障政策。

(二)审核审批。

1.做好信息核实。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和《红寺堡区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0〕92号),乡镇(街道)坚持双向调查”原则开展信息核实工作。一方面要在申请人常住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常住地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要调查申请人户籍地家庭经济状况和固定资产情况。申请人户籍在宁夏区内的,乡镇(街道)要向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协助调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户籍地家庭经济状况和固定资产情况函(附件1),并将反馈情况作为低保审核审批的证明依据。申请人户籍在宁夏区外的,乡镇(街道)要向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协助调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户籍地家庭经济状况和固定资产情况函(附件2),并将反馈情况作为低保审核审批的证明依据。对通过低保审批的,乡镇(街道)要向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备案(附件3)。

2.严把标准程序。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1号)和《红寺堡区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0〕92号)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在经济状况核查环节增加申请人户籍地经济财产状况协查工作,保持基本政策不突破、基本程序不变化、保障标准不降低。

(三)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实行异地户籍常住居民低保对象年度复审报告制度,在做好常住地经济状况复审的同时,每年要求保障对象提供户籍地家庭及成员经济状况和固定资产情况(附件4、附件5),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没有办理复审手续的,乡镇(街道)要办理低保资金停发手续。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4月10日)。对红寺堡区自发移民群众生活、经济及需求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与扶贫、自然资源和公安部门进行政策对接,征求自治区民政厅和各乡镇(街道)、部门意见,通过政府法制审核,提请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研究试点方案,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及各村(居)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8月31日)。试点乡镇(街道)要按照《关于开展红寺堡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工作实践,对各个阶段的工作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民政局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三)总结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5日)。试点乡镇(街道)要认真总结开展红寺堡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城乡低保审批试点工作的做法及成效,于2021915日前向民政局报送工作评估总结报告和创新实践成果。民政局根据试点情况,强化评估、完善机制,力争10月份在全区推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自主迁徙移民兜底保障工作作为落实自治区百万移民致富提升和创建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社会保障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成立红寺堡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城乡低保审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忠强  区委副书记、政府代区长

副组长:张致强  政府副区长

成  员:刘艳纪  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哈小军  政府办公室主任

韩  明  组织部副部长

李军保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海万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马秀荣  财政局局长

何明民  政局局长

杨国文  司法局局长

李宗贤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马亚群  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少奇  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淑艳  卫生健康局局长

黑晓军  审计局局长

蔡金玉  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吕振中  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冯进海  教育局副局长

马力海  公安分局副局长

文  晶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局长

李  虎  医疗保障局局长

海  琴  残联理事长

白占玉  红寺堡镇镇长

王  军  太阳山镇镇长

贾舒君  大河乡乡长

李学忠  新庄集乡乡长

高晓东  柳泉乡乡长

马金平  新民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何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工作任务,严明工作要求。各试点乡镇(街道办)要结合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部门、乡镇(街道办)要通过两微一端”、宣传屏、宣传栏和村(居)大喇叭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使群众真正了解红寺堡区自主迁徙移民城乡低保审批试点工作相关内容及情况,确保符合低保政策的群众及时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联动机制。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符合纳入低保范围的异地户籍自主迁徙移民应保尽保。民政局不定期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好低保受理审批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的提交工作和申请人居住情况认定工作,上下联动,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四)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按照《红寺堡区脱贫攻坚民政领域兜底保障实施方案》(红党办发〔2018〕82号)文件,核拨低保工作经费,有效保障低保政策宣传、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困难家庭巡查探访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红寺堡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申请低保信息协查函(宁夏户籍)

2.红寺堡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申请低保信息协查函(宁夏区外户籍)

3.红寺堡区异地户籍困难群众享受低保备案表

4.红寺堡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享受低保信息复审函(宁夏户籍)

5.红寺堡区异地户籍常住居民享受低保信息复审函(宁夏区外户籍)

6.红寺堡区异地户籍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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