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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15/2019-00001
文号
红医管办发〔2018〕1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改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1-07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医院章程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医院章程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章  医院党的建设

    医院行政和业务管理

    第七章  决策机制

    章  运行管理

    章  监督机制

    章  文化建设

    第十章  附则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医院章程

红寺堡区人民医院成立于2005年9月,2008年8月正式运营,是一所集医疗、急救、预防、保健、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医院占地面积52152平方米,建筑面积31000平方米,控制床位数354张,涵盖二级综合医院所有二级学科。

了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院运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宁卫计办发〔2018〕3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共十一章,一百零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举办主体:红寺堡区人民政府,隶属于红寺堡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二条  医院性质:属公立性非营利性二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院名称: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医院。

第四条医院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东街004号。

第五条医院宗旨(办医方向):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和护理保健服务,开展医学教学与研究、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第六条功能定位:承担区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医院精神:厚德、精医、奉献、创新

    第十条   医院理念:以人为本、优质高效、求真务实、强化管理、延揽人才、开拓创新。

第十一条  医院愿景(创新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总体布局合理、资源配置优化、医疗技术精良、职工满意、患者满意、政府满意、社会满意”的集医疗、预防、教育、科研、康复于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第十二条  医院法人基本情况:马万堂,男,汉族,中共党员,1968年出生,1993年参加工作,本科学历,外科副主任医师。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红寺堡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四条  红寺堡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五条  红寺堡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六条  红寺堡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七条  红寺堡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聘任)医院主要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八条  红寺堡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公益性发展方向

第十九条  红寺堡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履行对下级医疗机构技术指导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双向转诊,指导社区医疗、护理、康复医疗服务,完成行政部门的卫生对口支援或支农工作

    )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吴忠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宁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四条  医院接受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二十六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二十九条  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条  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行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三条  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  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三十五条  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权和宗教信仰权。

第三十六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医院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医院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支部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医院党支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医院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党支部支部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副书记1,纪检委员1名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委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九条  医院党支部职责:以《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意见》为准。

    第四十条  医院党支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加强干部管理和人才工作。

    第四十一条医院加强党小组建设。

    第四十二条医院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四十三条医院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医院实行党支部书记和院长一人担任,设立专职副书记,负责抓党建工作。党支部班子成员应当进入医院管理层,医院管理层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医院党支部班子。

    第四十五条  医院成立党务工作机构,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四十六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部门党支部副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纪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检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七条  医院纪检委员党支部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六章  医院行政和业务管理

第一节 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  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医院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五十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研究决定医院其他需要决策的事务。

    第五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医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以连任。因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因绩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五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五十四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节 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学术、医疗、教育、科研、药事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室和纪检部门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专家库成员,秘书处可设在相关职能室。

    第五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由秘书处抽选参会委员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五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职工代表大会是单位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现工人阶级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基础,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和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六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

(一)审议建议权;

(二)审查同意与否决权;

(三)审议决定权;

(四)评议监督权;

(五)选举权。

第六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及负责人产生规则:

(一)会议前期准备工作:成立筹备领导小组;进行建立职代会制度和召开职代会的宣传工作;确定职工代表比例,划分选区并进行代表名额分配,按全体职工人数的20%,高层领导不多于5%,办公室职员不少于25%,中层管理人员不多于20%;民主选举职工代表,下发《职工代表资格审查表》,确定职代会正式代表候选人;收集代表提案。 

(二)召开职代会预备会:确定选举主席团5人,推荐职代会执行主席;由筹备领导小组汇报筹备工作情况,综合职工提案,分类梳理,提出职代会的主要议题和议程的建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确定代表;通过职代会议题和会议程序。 

(三)召开职代会的程序:执行主席核对到会人数,宣布开会并致开幕词;由单位负责人作工作报告;专题议题(宣读提案、宣读决议草案);各代表组分组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对需要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汇总讨论意见和酝酿结果向主席团报告;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等;对大会的各项方案和决议、草案等进行审议或表决,形成决议;单位负责人讲话,提出贯彻落实职代会精神的意见和要求;宣布大会闭幕。

第六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议事程序:

(一)   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院领导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经济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

(二)   科学论证。相关职能科室主任负责搞好调研工作,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院领导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参会成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四)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参会成员同意后进行; 

(五)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做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六十四条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和医辅科室

   (一)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二)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辅科室主要职责:按照医院管理制度开展检查检验、教学、科研等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登记、统计和消毒隔离工作;正确使用菌种、毒株、毒剧药品和器材;经常检查安全措施,严防差错事故,为临床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五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科主任、党小组组长、护士长等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第六十六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六十七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五节  群团工会

    第六十八条   医院成立包括 工会、共青团支部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六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七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七章  决策机制

    七十一条  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重大问题包括医院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5000元及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由党支部委员会及扩大会议讨论决定、500000元以上报红寺堡区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批准)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

    第七十二条健全医院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医院集体决策形式包括党支部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健全医院党支部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支部会议。

    第七十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党支部主要领导和行政主要领导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七十四条   医院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做好全院职工经常性政治思想工作和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讨论和决定管理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奖惩工作;审议医院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总结和重要工作部署等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扩大自主权,实行责任制,以加强医院管理,打破平均主义,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医院的发展。

第七十五条  医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医院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投资计划、技术改造等方案研究讨论医院“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研究拟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员工薪酬和绩效考核方案 研究决定医院其他需要决策的事务。

    第七十六条  医院其他内部会议: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医院周例会、医院各部门例会、医生培训交流会、护理培训会、各项专题会议等。

第七十七条  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重大事项经内部研究同意后,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辖区医管委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七十八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七十九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制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核心组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医疗服务、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八十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领导班子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围绕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反映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大力推进深化医改和改善医疗服务;通过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促进沟通、建立机制、科技支撑等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质优的基本医疗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

    第八十二条 规范化培训和人才梯队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力度,注重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在全院范围内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工作氛围,逐步建设一支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八十三条 临床科研和教学等: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研和教学,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教学工作。

第三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八十四条 实行岗位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重点进行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八十五条 落实人员总量管理等人事制度: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编办发〔2018〕96号)、自治区卫计委《关于核定公立医院床位数的通知》文件精神核定人员总量管理等人事制度。  

    第八十六条 内部绩效考核及收入分配: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及收入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劳动价值和知识价值,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实施综合目标考核管理,注重医疗质量安全,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流程,调整收入结构,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改善群众就医感受。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分配方案,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增强职工获得感。

第八十七条  人员聘用及人才(团队)引进:满足人才结构调整,按照适用、精干、高效的原则,各专业、各层次人员配置均衡,严格考核,坚持标准,重点保证临床医、护、技人才队伍建设需要。

节  财务资产和经营管理

第八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医疗、药品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八十九条 资产属性:国有资产

    第九十条   资产和经费使用原则: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厉行节约、讲求效益、改革创新、兴利除弊的原则。

    第九十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九十二条 设置总会计师:按照国家医改要求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九十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九十四条 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设备采购制度: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医院和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自治区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设备采购以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为辅。  

第九十五条 医院接受监督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全方位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医院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科,审计科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后勤管理

    第九十六条 后勤管理的原则: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九十七条 后勤管理的对象: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

第九十八条 压减后勤开支的制度等: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九十九条 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党支部领导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

    医院纪检部门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支部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的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一百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医院实行院周会制度,每周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卫生计生、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医管委)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一百零二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全方位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处罚措施明确医院内部违反章程给予的处罚或处理制度和要求。

第十章  文化建设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发扬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医院党支部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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