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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303001/2012-43049
文号
发布机构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2-01-12
名称
吴忠市红寺堡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吴忠市红寺堡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区在处置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寺堡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区的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乡两级政府负责。重特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4.2 以人为本,安全处置。处置森林火灾,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乡(镇)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等储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4 依法规范,明确职责。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本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5 预案制定采取统一模式,分级制定的原则。各乡(镇)应在本应急预案的框架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驻区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

1.4.6 应急预案的实施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启动的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如果发生火场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造成1人以上伤亡的;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的;对罗山自然保护区构成严重威胁的;或者需要区级支援的森林火灾。各乡镇请求救助或区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时,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同意,报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指挥机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组成人员

总 指 挥: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公安分局局长分管副区长

成 员:法院、检察院、人武部、监察局、民政局、园林管理局、科学技术和农牧局、教育局、水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财政局、环保分局、罗山林管处、交通工作协调办公室、广电中心、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红寺堡镇、太阳山镇、大河乡、南川乡等负责人。

2.1.2职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具体职责:

(1)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配合等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2)协调各成员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组织和运输,提供医疗支援,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现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派出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市、区领导、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1.3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人武部负责组织调度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调驻区部队参与火灾扑救。

(2)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维护火场治安秩序和保障扑救道路畅通。负责办理森林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

(3)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火灾信息等工作。

(4)区检察院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案件的诉讼。

(5)区法院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

(6)区监察局负责会同森林防火部门对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与处理。

(7)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重点建设项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8)区财政局负责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可能和森林防火需要统筹安排区级防火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和落实扑火应急经费。

(9)区建设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和扑火队伍的运输事宜;负责协调免收运送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物资车辆通行费。负责本系统做好公路沿线的森林防火工作。

(10)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对森林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济,按有关规定做好因扑救火灾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

(11)区科技和农牧局负责指导做好农业生产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12)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森林火灾预防普法宣传工作。

(13)区教育局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

(14)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做好库区水源涵养林的森林防火工作,协调组织人工增雨灭火。

(15)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森林防火医疗救护工作。

(16)区园林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会议。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森林火灾的统计和损失评估;指导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检查、监督全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17)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2办事机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

区防火办设在区园林管理局,作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是:

(1)执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区森林火灾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重要森林火灾信息,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红寺堡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负责森林消防队伍业务管理工作;

(7)承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工作机构——区前线扑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前指)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本预案启动,同时成立“区前线扑火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森林火灾的扑火救灾工作。同时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区前指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火灾,上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到位后,区前指与之对应并配合,按上级预案执行。

2.3.1组成人员

前线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

总调度主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园林管理局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公安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交通运输局、园林管理局、民政局、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各成员单位根据扑救工作实际和各部门(单位)职能参加相应工作组的工作。

2.3.2职责任务

(1)具体负责指挥扑救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全面掌握火灾发展态势,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区前指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等工作部门。其职责分别是:

(1)综合调度组负责人由区政府办主任担任,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武部、园林管理局、区防火办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按照扑火方案调配扑火力量。

(2)后勤保障组负责人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公安分局、建设交通运输局、民政局领导为成员。其职责:负责维持火场治安和交通秩序,扑火物资供应,火场信息畅通,灾民转移安置及后勤保障事宜。

(3)医疗救救护组负责人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事发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为成员。其职责:负责为扑火人员提供防暑和烧伤药品,现场救治和转移伤员事宜。

2.4区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4.1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根据火情,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单位)应承担的任务,电话分别通告区人武部、公安分局、经济发展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监察局、园林管理局等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接获通告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阶段扑救工作。

2.4.2职责任务

(1)区人武部:协调部队、民兵参与火灾扑救工作。需要部队增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2)公安分局:当发生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公安机关在区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3)经济发展局:负责协调扑火物资(食品、被服等)的紧急调用。

(4)民政局:当发生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做好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保障工作。

(5)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当发生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医疗和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以及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6)建设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协调运输部门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负责公路运送救灾物资和扑火队伍车辆的调配和车辆通行费等免费事宜。

(7)水务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协调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8)监察局:按照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和管理干部规定,参与森林火灾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情况。

(9)园林管理局:负责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区防火办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区防火办要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气候预报,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区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协调,在媒体的天气预报等栏目向全区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

3.3林火监测

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哨、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信息报送和处理

3.4.1 一般火情,应当逐级上报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随后每半小时报告一次火情:威胁到未开发林区、罗山自然保护区;威胁到重要设施、居民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安全的;起火2小时仍未扑灭的;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与毗邻区的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3.4.2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实情况后报区应急委员会:燃烧蔓延超过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以上且尚未扑灭的;造成1人以上伤亡的;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的;对罗山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威胁的;需要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 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4.1.1I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市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预案执行。

4.1.2级响应

当火场出现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自治区、市支援的森林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预案执行。

4.1.3级响应

当火场出现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过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罗山自然保护区;需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按照市预案执行。

4.1.4级响应

发现火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森林消防部门应立即组织扑救。当火场出现持续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等二种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委员会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区前指立即到位并开展工作,进入紧急状态,按照本预案,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扑救。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区前指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并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3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尽可能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片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4应急通信

充分利用森林防火通讯网,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防指请调通讯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森林消防队员应当穿戴阻燃服、鞋、手套和头盔,防止被火烧伤,随身携带水壶、毛巾和防中暑、烧伤药品等避险、自救物品。

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区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按就近原则送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区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4.8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火后勤保障。应当组织人员运送现场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优先保证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运送扑火物资应落实责任,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必要时,由区经济发展局协调扑火物资(食品、被服等)的紧急调用。要组织人员维持火场治安、进行道路交通管制。

4.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火力量按四个梯次组织: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本地应急分队及当地群众;第二梯队为就近调集的应急分队和区森林消防专业队;第三梯队为按规定程序调动的公安、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第四梯队为商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援的扑火力量。

各扑火力量由区前指负责指挥和调度。

4.10火案查处

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1新闻报道

4.11.1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一般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区园林管理局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后,负责发布。较大、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按国家、自治区和市预案执行。

4.11.3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应急结束

一般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解除应急状态。

较大、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结束,按上级预案执行。

应急状态解除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区人民政府组织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5.2调查与评估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告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

6 综合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区消防队为主要应急队伍,园林管理局干部职工为预备队。

各扑火队伍要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区、乡(镇)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用于扑救森林火灾的补给。

6.3资金保障

按《红寺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宣传教育。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种宣传媒体公布“12119”森林火警电话,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扑火安全知识。农村中、小学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6.4.2 培训。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林业工作站站长、村委会主任及有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人员的培训。

6.4.3演练。区、乡(镇)森防指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力量进行演练,提高扑救火灾能力;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演练,熟悉应急工作各个环节,提高协同应急能力;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7 附则

7.1相关说明

7.1.1 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森林火灾分别为:

7.1.1.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的;

(5)需要国家支援的。

7.1.1.2 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4)严重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5)需要省支援的。

7.1.1.3 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燃烧蔓延超过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4)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4)对市峰山森林公园构成严重威胁的;

(6)需要市支援的。

7.1.1.4 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森林火灾:

(1)燃烧蔓延超过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

7.1.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3 本预案所称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本区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修订。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贡献突出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查处,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4本预案由区园林管理局负责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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