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汛期地质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红寺堡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吴忠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常见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或临灾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1.4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和“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四)坚持“及时发现、及时防治”的原则; (五)坚持“科学监测、长期预防”的原则; (六)坚持“群测群防”的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国土分局局长 、国土分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分局、水务局、卫生局、建设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科技和农牧局、文化旅游局、区教育局、规划分局、供电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及各乡镇负责同志。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国土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各有关部门设立救灾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救灾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2职责任务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区进行紧急救援并督查落实情况;指导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等。 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的按时发布;起草区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有关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分局、水务局、科技和农牧局(地震办)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有关乡镇要根据每年年初的《红寺堡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定各自辖区的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及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防灾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巡查 各有关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地质灾害重点区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有关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社区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编制“防、抢、撤”方案 各有关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编制“防、抢、撤”方案,并将威胁30人以上人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抢、撤”方案报国土分局备案。 3.2.5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国土分局会同区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发出某个区域内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有关乡镇要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国土分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3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国土分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国土分局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险情或灾情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区人民政府。 3.3.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及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写明现场指挥者及联络方式、接报时间和报告时间。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险情应急 国土分局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国土分局应当协助自治区、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国土分局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应急调查,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上报应急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有关乡镇及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的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人民政府应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5.2灾情应急 5.2.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级) (1)有关乡镇及部门的应急行动 乡镇及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启动“防、抢、撤”方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国土分局。 (2)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救灾工作。 5.2.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预案(Ⅱ级) (1)有关乡镇及部门的应急行动 乡镇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启动“防、抢、撤”方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国土分局。 (2)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救灾工作。 5.2.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1)有关乡镇部门的应急行动 有关乡镇、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启动“防、抢、撤”方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国土分局。 (2)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派出由国土分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在市国土资源技术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现场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情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灾发现场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IV级) (1)有关乡镇、部门的应急行动 有关乡镇、部门地质灾害应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启动“防、抢、撤”方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国土分局。 (2)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 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派出由国土分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开展现场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情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灾发现场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5应急响应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6、部门职责 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会同区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应急调查、灾情检查和应急治理项目的申请;与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因灾损毁工程修复的投资计划安排。 区财政局:负责列支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和突发性地质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并及时下拨所需资金。 区水务局:负责所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协助国土分局查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有关情况,并提出治理措施。 区建设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建设、公路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协助国土分局查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有关情况,并提出治理措施。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地质灾害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等信息。负责旅游景区(点)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协助国土分局查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有关情况,并提出治理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的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 区卫生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供电局:负责修复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 区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区科技和农牧局:负责灾区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因灾毁坏校舍的及时修缮,并确保灾区的正常教学秩序。 区规划分局:负责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选址工作。 有关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合搞好本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建立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应急救援手段及时到位。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专项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信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及时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自救知识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7.4监督检查 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各有关乡镇参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应急预案报国土分局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分局负责修订更新,修订更新后的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奖惩与责任追究 9.1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建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险情应急: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险情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情应急:指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情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制定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国土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