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吴忠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区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视地震应急的需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地震志愿者在自救互救和震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各级紧急救援队伍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以先进技术手段为支撑,进行科学决策。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部署。发生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后,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科技和农牧局。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区长、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人民武装部部长
基本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委宣传部、监察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局、科技和农牧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分局、园林局、城乡规划分局、建设交通运输局、环保分局、城乡环卫综合管理局、水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司法局、文化体育旅游局、审计特派办、安监局、质监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粮油公司、供暖公司、供水公司、供电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增加其他成员时,由总指挥随时召集。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向区委、区政府、市地震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请求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和紧急支援;统一震情、灾情发布口径;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科技和农牧局。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科技和农牧局局长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民政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建设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供电局、电信局和重灾区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
2.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红寺堡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建议;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负责接待上级机关慰问团和地震现场工作队;具体安排区委、区政府慰问团的活动;处理区内外援助、咨询等事宜;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承担红寺堡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2.3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3.1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区长。
副指挥: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人民武装部部长。
成 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人民武装部、民政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和农牧局、建设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供电局、电信局和重灾区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
2.3.2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做好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根据震情、灾情、险情提出实施特别管制、延长应急期及紧急救援的意见和建议;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救援行动;协助接收、调配救灾物资;控制灾情扩大、救助灾民、平息地震谣言、维护社会安定。
2.4重要事项决策
科技和农牧局根据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向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建议启动本预案,确定响应级别。必要时,建议立即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通报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2)经区政府批准,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
(3)决定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派遣区公安、消防等抢险救灾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6)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7)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8)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9)请求派遣上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支援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0)建议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呼吁兄弟市、区援助和通过区市地震局、红十字总会呼吁就近救援组织支援。
(11)建议区政府向灾区派出慰问团。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地震监测与报告
科技和农牧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传递和存贮,并将灾情、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市地震局及民政部门。地震灾情速报人员进行灾情速报,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和上报。科技和农牧局会同市地震局对全区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科技和农牧局密切配合市地震局对短期地震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区委、区政府;由区委、区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要求区直各部门及乡镇政府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防御措施。主要措施是:乡镇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应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时,建议组织避震疏散;督导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及时平息,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3.2预警发布
市地震局提出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短期预测意见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政府和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局报告。
3.3.3预警结束
地震部门要随时跟踪震情发展,及时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在本区或邻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在本区或邻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在本区或邻区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级响应由自治区政府报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自治区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在本区发生M≥3.0级地震,红寺堡区地震部门迅速与区、市地震部门联系,区市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快报》报区、市政府和区市地震局。
4.2.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
灾情速报分为《灾情简报》、《灾情要报》和《灾情详报》。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上报《灾情简报》;震后2小时内上报《灾情要报》;震后6小时内上报《灾情详报》;之后每隔6小时上报一次《灾情详报》。
4.2.3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乡镇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民政部门,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时可越级报告。
公安、安监、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区政府,并抄送科技和农牧局。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及市外办、台办和侨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有关机构通报。
4.2.4震情灾情公告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根据有关震情和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4.3指挥与协调
4.3.1I级响应
区政府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开展本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立即参照Ⅳ级响应实施应急行动。
4.3.2Ⅱ级响应
红寺堡区政府接受市政府的领导,开展本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红寺堡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立即参照Ⅳ级响应实施应急行动。
4.3.3Ⅲ级响应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由红寺堡区政府领导本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了解震情、灾情,迅速报告上级政府,请求确定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区域范围。
(2)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3)立即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派遣公安、消防等抢险救灾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请求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部队。
(5)请求上级机关提供紧急支援。
(6)指导涉灾区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7)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导口径。
(8)决定重大涉外事项的政策措施。
(9)向灾区派出慰问团。
4.3.4Ⅳ级响应
在红寺堡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区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
(2)区政府视情况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督导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3)科技和农牧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
(4)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区的请求,红寺堡区政府确定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4.4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4.2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应急行动
4.5.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建立并保持调集部队支援的申请、审批、通讯、协调渠道。抢救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并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救和抢险队伍。
4.5.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医疗单位: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其他医疗单位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救护灾区的受伤人员。
4.5.3交通运输保障
经济发展局、建设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畅通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5.4通信保障
区政府请求市政府协调移动通信公司吴忠分公司及其他各通信公司: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5.5电力保障
供电局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对储有可燃气、液体的城区或厂矿企业的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4.5.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经济发展局、粮油公司:调运粮食、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尽早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4.5.7灾民安置
民政局: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4.5.8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分局、武警中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震情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4.5.10重要目标警戒
公安分局: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1消防与环保
消防大队:严密监视和排除可能发生的火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环保分局: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2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国土分局、经济发展局、建设交通运输局、环保分局、水务局、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发生、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5.13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
科技和农牧局: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速报,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站);在震后48小时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初步确定地震类型,及时开展地震宏观考察等工作。
民政局、建设交通运输局、经济发展局:负责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4.5.14宣传报道
区委宣传部、文广中心、科技和农牧局:依据区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5经费保障
财政局: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16其他紧急事项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部门要密切协同,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区政府协同区、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对地震现场灾害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报市地震局审定。
5.3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及驻红的其他保险公司及时组织灾区所在保险公司,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科技和农牧局协同有关部门对地震事件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全面调查和总结,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6.其他保障措施
6.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有关部门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用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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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处置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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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援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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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支援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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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抢救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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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志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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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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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救援队和
邻省区地震救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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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抢险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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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抢险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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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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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省区抢险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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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灾害特种
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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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消防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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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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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省区特种
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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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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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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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急救医疗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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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军队医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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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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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地震部门及
现场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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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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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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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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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建设部门建筑
物安全鉴定队伍
|
区市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
国家或邻省区建筑
物安全鉴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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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科技和农牧局负责争取建设地震应急指挥中心,防震减灾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完善、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做到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科技和农牧局与防震减灾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训练。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6监督检查
根据《吴忠市红寺堡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由科技和农牧局会同经济发展局、民政局、安监局等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当我区城区和大中型水库、矿山等重要工程场地附近及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视震情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7.1.1乡(镇)政府应急反应
(1)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并向地震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传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3)组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7.1.2地震部门应急反应
(1)一旦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2)协助市地震局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根据判断结果,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3)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
(4)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有关地震知识的宣传报道。
(5)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传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2 平息地震谣传
当辖区范围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地震部门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传的起因,建议区政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地震局。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地震部门应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加大地震监测和请示震情会商等工作频度。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市地震局。
7.4 邻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区,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防御城市:是指未来十年左右,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地区和城市。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 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地区、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预案报市地震局、自治区地震局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8.3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吴忠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科技和农牧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科技和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