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红寺堡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吴忠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火区。红寺堡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城市市区除外)为森林防火区;罗山自然保护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防火期
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全年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三、防火期内,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
(二)吸烟、烧纸、烧香、生火取暖、野炊、烧烤、使用火把照明等;
(三)电网狩猎、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未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施工;
(六)未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在草原上因生产活动需要而野外用火的;
(七)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违法处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规用火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报告。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本通告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并相互转告。
特此通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应急管理指挥部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