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相关信息,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部门信息。
(一)主要公开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部门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要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
4.业务信息
主要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进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本部门各项行政职权事项、依据、内容,职权范围内工程质量领域、建筑行业领域、规划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市容市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领域的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
5.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政府采购项目等。
(二)公开形式。
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http//www.hongsibu.gov.cn以及“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微信公众号,也可以到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红寺堡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相关部门信息。
(一)受理机构: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六盘山南路1号;
联系电话:0953-5080011;
传真号:0953-5080011(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邮政编码:751999;
电子邮件:hspzhzf666@163.com;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
夏季 8:30-12:00 14:30-18:30
冬季 8:30-12:00 14:00-18:00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红寺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办公室领取。
(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 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可拨打12345热线询问相关政策或者反映相关情况,也可通过红寺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频道提供的各类互动渠道咨询或反映。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