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编制了《吴忠市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红寺堡区发改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红寺堡区发改局机构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等。
2.红寺堡区发改局部门文件。
3.红寺堡区重大建设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4.红寺堡区发改局重要会议。
5.红寺堡区发改局重点工作。
6.红寺堡区发改局部门预算、规划计划等内务工作。
7.红寺堡区发改局、金融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动态。本单位活动报道、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
8.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红寺堡区发改局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http://www.hongsibu.gov.cn/,微信公众号为吴忠市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红寺堡区发改局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红寺堡区发改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红寺堡区发改局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咨询电话:0953—5098559,传真号码:0953—5098559,通信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燕然路政府综合楼红寺堡区发展和改革局,邮政编码:751999。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的书面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方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申请,或当面申请。
发改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申请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红寺堡区发改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红寺堡区发改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部门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被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为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的受案法院为红寺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