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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民政局
时间:2024-02-2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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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

办公地址: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燕然路政府综合大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冬季)

8:30—12:00  14:30—18:30(夏季)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0953-5098636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民政局工作规则、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民政局规范性文件;

3.民政局部门动态;

4.民政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民政局重点工作;

6.社会救助情况;

7.热点回应;

8.议案建议;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红寺堡区民政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红寺堡区民政局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红寺堡区民政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范围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红寺堡区民政局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的书面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方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当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申请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或更改;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红寺堡区民政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红寺堡区民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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