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区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进一步规范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规定和《中共吴忠市红寺堡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区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红寺堡区各乡(镇),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制定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是指各乡(镇)的党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部署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吴忠市委和红寺堡区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市)决策部署的方案、细则等;
(二)法治建设规划、计划、实施意见等;
(三)统筹部署法治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法治建设重大举措或者重要试点方案等。
以下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法治建设的请示、报告、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公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内部工作制度等。
(三)涉及法治建设具体事项的意见、办法等。
第五条 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法治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的其他工作机构承担。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意图、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解决的主要问题、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中共吴忠市红寺堡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区办)负责各乡(镇)、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
第八条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法治工作重要决定的乡(镇)、部门和人民团体,由依法治区办要求其限期补报并定期通报。
报送备案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治区办应当要求有关乡(镇)、部门和人民团体重新报送。
报送的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依法治区办予以退件。
第九条 依法治区办建立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台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单位。
第十条 依法治区办对备案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定期开展研究评估。对备案材料反映出的法治建设新情况、新动向,编发信息简报予以通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第十一条 每年1月31日前,依法治区办编制上一年度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目录,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并向各乡(镇)、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通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依法治区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