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备注 | |
1 | 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红寺堡区教育局 | 综治与营养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 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对辖区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 颁发证书资格 | 90天 | ||
2 | 撤销教师 资格 | 行政处罚 | 红寺堡区教育局 | 综治与营养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 年国务院令第 188 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 教师资格: (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 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 年教育部令第 10 号)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 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27 号)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 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幼儿园、学校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 90天 | ||
3 | 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红寺堡区教育局 | 综治与营养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9 号)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并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 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 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 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辖区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 收的学生,并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 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 招生资格一年以上 三年以下,直至撤销 招生资格、吊销办学 许可证。 | 90天 | ||
4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红寺堡区教育局 | 综治与营养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 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对本辖区内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90天 | ||
5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 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红寺堡区教育局 | 综治与营养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 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15 年教育部令第38 号修订)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 对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 编写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90天 | ||
6 | 对不符合幼儿园办园规定及违反《幼儿园管理条 例》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红寺堡区教育局 | 综治与营养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 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2011 年宁 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36 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 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幼儿园,由县 (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威胁幼儿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定,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具、教具并供幼儿使用的,处以罚款; (三)侵占、克扣、挪用幼儿教育经费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场址、园舍和设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五)干扰幼儿园工作秩序,侮辱、殴打教师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七)对危险园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 前款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 条例》规定的幼儿园,由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 90天 | ||
7 | 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条例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红寺堡区教育局 | 综治与营养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第 10 号令)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对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条例监督,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 罚款。 | 90天 | ||
8 | 对违法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红寺堡区教育局 | 综治与营养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 年修正)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 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 年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 年教育部令第 38 号修正)第三十条。 | 90天 |
附件3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备注 |
1 | 对侵占、破坏学 校体育场地、器 材、设备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红寺堡区教育局 | 综治与营养管理办公室 |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76 号)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 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附件4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备注 |
1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 行政检查 | 红寺堡区教育局 | 综治与营养管理办公室 |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年教育部令第 23 号)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 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 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 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对本辖区内学校安 全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 | ||
2 | 对学校卫生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红寺堡区教育局 | 综治与营养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 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 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 园舍、设施的标准。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国家教委令 10 号 卫生部令 1 号发布)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 对辖区内各级各类 学校卫生进行检查 | 2次/年 | |
3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红寺堡区教育局 | 综治与营养管理办公室 |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76 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 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 对辖区内学校体育 工作的 检查 | 4次/年 | |
4 | 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 年修正) 第十三条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 对辖区内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 监督,并对学校国防 教育工作定期进行 考核。 | |||||
5 | 对全区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 检查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138 号) 四、(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相关操作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0〕184 号) 第八条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 察、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在结合日常工作记录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等方式进 行考核。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78 号) 四、(一) 自治区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8 号) 三、(二)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宁改发〔2016〕37 号) 五、(四) 各级教育、监察、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 〔2011〕410 号) 三、(三)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辖区内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的考核、 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