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红寺堡区罗山大道沙泉至关家疙瘩公路建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任务分解,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红寺堡区罗山大道沙泉至关家疙瘩公路建设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罗山大道产业带建设要求,辐射带动特色产业发展、加快产业布局调整、推动带动物流业的兴起,加快红寺堡区产业及旅游业发展进程,经红寺堡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修建红寺堡区罗山大道沙泉至关家疙瘩公路,按照红寺堡区委、区政府的具体要求及工作部署,为保证罗山大道沙泉至关家疙瘩公路项目顺利如期开工建设,现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红寺堡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红政办发〔2010〕298号)、《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货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红党办发〔2015〕108号)、《关于对红寺堡区部分退耕地异地调整造林作业设计的批复》(宁沙退发〔20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征收主体及责任分工
交通运输局为罗山大道沙泉至关家疙瘩公路建设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安置总协调工作,柳泉乡人民政府、红寺堡镇人民政府、新庄集乡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各自辖区内农户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林业局、监察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确保罗山大道沙泉至关家疙瘩公路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罗山大道沙泉至关家疙瘩公路建设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征收范围:红寺堡区沙泉S103线(利红公路)与国道338交叉口,自北向南沿罗山西侧跛脚布设,途经龚家岭、关家疙瘩,终点K14+470接中圈塘至航模基地道路K11+305处。项目全长(路基宽,路面宽)范围内的征收。
征收期限: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罗山大道沙泉至关家疙瘩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收补偿面积的认定标准和方式
(一)土地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以宅基地证为准,无宅基地证,以“1236”指挥部规划分配的宅基地面积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票据和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无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经交通、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认定的结果为准。
(二)建筑物类型和面积认定。被征收建筑物类型主要为住宅用房、附房和杂房。被征收房屋类型主要是住宅和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以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土地手续与实际占有面积不符的,经交通、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认定的结果为准。
(三)企业用地征收补偿。企业用地由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征收补偿。
五、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
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主房补偿400元/㎡、附房补偿300元/㎡、杂房补偿200元/㎡。主房、附房及杂房的界定标准:房屋前墙高度不低于(含)的为主房;房屋前墙高度在(含)的为附房;圈棚、彩(钢)板房及前墙高度低于的库房、车棚等均为杂房。
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中,只能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补偿的标准均包含对房屋、土地、地上附着物的全部补偿。
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以“1236”指挥部分配证,按照每0.1亩调换36㎡。按照产权调换面积标价(2535元/㎡)换算补偿。除主房补偿400元/㎡、附房补偿300元/㎡、杂房补偿200元/㎡外,庭院经济田及附着物另行补偿。
2.评估价补偿。选择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评估程序对罗山大道征收范围内单宗宅基地进行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3.定价补偿。征收范围内的沙泉村危房改造点农户,可选择定价补偿,选择定价补偿且属于政府规划范围内的,每宗宅基地按照定价23万元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的征地和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及资金兑付均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时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补偿的有关政策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提供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形不成多数意见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二)不同意方案中全部征收补偿办法的,由被征收人在宁夏范围内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二级以上、房产土地资质)的评估公司到征收部门备案,并经征收人审核通过后进行评估,征收人依据评估结果补偿,评估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既不同意本方案的全部补偿办法,也不自主选择评估公司评估补偿的,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程序确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有关政策依法征收。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四)以上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七、搬迁奖励期限和费用
(一)搬迁奖励费。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移交的,每宗宅基地奖励1400元,21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移交的,每宗宅基地奖励700元;超过期限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奖励资金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60日内以“一卡通”形式一次性支付。
(二)搬家补助费。对已建房的被征收人,按照14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没有建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搬家补助。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500元。
(四)补偿费兑付期限。以上所有补偿费、搬迁奖励、收割奖励、搬家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征收房屋签订《拆除移交协议》后60日内以一卡通的形式一次性支付。
八、其它事项
(一)土地、房屋产权的说明。
1.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改变用途的,以政府及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结果为依据。
2.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权的,被征收人(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处理。被征收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协议,并且已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房屋征收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未协商或者协商后未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征收单位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3.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或相关凭证一并交房屋征收单位,由房屋征收单位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残值归属。
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残值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未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所限定的时间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残值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转让、租赁和抵押房屋;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退耕地异地调整。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退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将沙泉至关家疙瘩公路(罗山大道)路线占用退耕地进行异地调整至火龙沟和茶树沟,调整后原退耕户继续享受退耕政策,且退耕地面积保持不变。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罗山大道沙泉至关家疙瘩公路征地拆迁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项目
十、本方案由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