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2018年禁牧封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加大禁牧封育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禁牧封育工作,有效遏制偷牧行为,保护和培育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现代设施养殖业稳步发展,结合红寺堡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禁牧封育工作的重要性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实行禁牧封育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全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惠及广大人民的工程。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2003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禁牧封育作出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确保实现“封得住、禁得死、不反弹”的要求。在全区境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进入草原、林地放牧,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严禁乱征乱占草原、林地,严禁毁林、毁草开荒,严禁违法采石、采矿,严禁毁林采种,严禁乱挖野生苗木、甘草、药材等,严禁随意狩猎、用火、砍柴、割条等破坏森林植被行为,严禁在法定承包地等固定常耕地以外毁林、毁草开垦种植农作物或中药村,严禁将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和草原当作“四荒地”进行拍卖和开发。
二、禁牧封育工作管理权限、责任主体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草原禁牧封育条例》和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禁牧封育不动摇、不松劲,充分认识禁牧封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禁牧封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禁牧封育工作。进一步明确禁牧封育的责任,完善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严格履行乡镇禁牧封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违反禁牧规定,擅自进入林地、草原放牧,毁坏围栏设施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在主要路口、重点地段设立禁牧封育标识牌;加大养殖园区建设力度,开展舍饲圈养,加快草畜产业发展;加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禁牧封育工作。
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要督促各乡镇发挥禁牧封育主体作用,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好管护措施。负责全区禁牧封育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草原禁牧封育督查、巡查、指导,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禁牧封育工作,确保全区禁牧封育不出问题,具体负责草原(包括草山、草坡、人工草地)等区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加强人工种草、秸秆利用、舍饲养畜技术指导服务和动物疾病防治工作;负责红寺堡区禁牧封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林业局:负责全区禁牧封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林地、河滩草地等区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坚持造林和管护相结合的原则,认真组织植树造林,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管护。
水务局: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禁牧封育后续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
国土资源局:负责草原、林地等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财政局:负责禁牧封育监管经费的落实,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公安分局:负责处置破坏禁牧封育重大案件(事件)、暴力抗法等治安事故。
监察委:负责调查处理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禁牧封育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三、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禁牧封育工作长期性、持久性的认识。把禁牧封育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采取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办法,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禁牧封育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偷牧,尤其是在夜间和早晚重点时段应加强监察,切实保护好生态建设成果。为切实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红寺堡区禁牧封育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金鑫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 琳 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成 员:虎治亮 林业局局长
王光亚 水务局局长
杨国文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马亚群 财政局局长
张启龙 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力海 公安分局副局长
蔡金玉 红寺堡镇镇长
马广步 太阳山镇镇长
马 军 大河乡人乡长
张怀力 新庄集乡乡长
郑慧玲 柳泉乡人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王琳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草原管护和禁牧封育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乡镇、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禁牧封育工作。
(二)加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禁牧封育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涉及广大饲养户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从保护生态的大局出发,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的作用,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深层次、多角度宣传禁牧封育的重大意义和法律、法规、政策。大力宣传全区生态建设的好做法、先进典型和取得的成效,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特别要广泛深入宣传《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对禁牧封育重要性的认识。
(三)强化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和农牧、林业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管。工作中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草原、森林公安作为执法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积极与农村护林员、营林者实行联防联治,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规放牧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安排禁牧封育工作专项经费,为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发改、国土、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促进禁牧封育工作顺利实施。
(四)注重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责任。为进一步巩固我区禁牧封育成果,成立由区委办、政府办、农牧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的禁牧封育工作督察组,对各乡镇的禁牧封育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督察情况每周向区委、政府主要领、分管领导汇报,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同时,将严格按照《禁牧封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对在禁牧封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凡被红寺堡区通报3次以上或被市、自治区通报1次的乡镇,乡镇主要领导要向区委、政府作出检查,并在全区通报批评,要从严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从事禁牧封育管理、监督的行政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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