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新民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现将《2020年红寺堡区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实施方案》《2020年红寺堡区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红寺堡区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
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商规发〔2018〕1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结合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推进“互联网+”为契机,以带动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为原则,大力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筑梦行动”计划,着力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健全农产品品牌和质量安全体系,加强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建设,构筑农产品绿色通道,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一村(乡镇)一品一店”新型农村经济新业态,实现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
二、扶持奖补对象
(一)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协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企业和专业合作社。
(二)注册地和发货地均在红寺堡,且正常经营的电商网店。
(三)红寺堡辖区内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电子商务筑梦导师服务团队和优秀电商筑梦导师、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企业、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企业。
(四)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信息。
三、具体扶持内容
(一)提升农村电商公共服务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开展全区优秀电商服务站评选活动。根据乡村两级电商服务站的运营情况,每年对服务站公共职能发挥情况、农产品销售能力、数据统计报送、承担运营服务功能及设施设备保养情况等各项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分。评选出乡级“优秀”电商服务站1家,每家给予1万元的奖补;村级“优秀”电商服务站2家,每家给予1万元的奖补;村级“良好”电商服务站5家,每家给予5000元的奖补;对正常承担运营服务功能,按月报送经营数据、设施设备保养完好的村级电商服务站,评定为“合格”,按照排名奖补前5家,每家给予2000元的奖补。
2.鼓励全民网销农特产品。鼓励本区户籍的建档立卡户、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待业人员等开展红寺堡区农产品线上销售,年线上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按年度线上销售额的2%给予奖补;年线上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年度线上销售额的5%给予奖补,个人奖补金额上限不超过5万元。
(二)培育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合作社。
3.培育电商标杆企业。积极推进农商协作,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涉农市场主体合作对接,开展农产品线上销售业务。培育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为电商标杆企业,对积极开展电商销售、带动农户就业的红寺堡区企业和合作社进行奖补,按年度线上销售红寺堡区农特产品给予销售额5%的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5万元。
根据企业当年农特产品线上销售额评定出1家红寺堡区电商销售冠军企业(年销售额需达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补。该款与上款不重复享受。
4.积极打造“红寺堡地方特产馆”。积极拓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线上市场,支持与阿里、京东、天猫等大型电商企业合作共建“红寺堡地方特产馆”和“红寺堡特色产品店”等,对入驻京东、天猫等国内外电商平台且年线上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注册年费补助(注册年费2万元以下全额补助)。
5.开展全区示范电商企业、合作社评选活动。每年根据企业、合作社经营状况、发展潜力、带动效应等评选出“优秀”电商企业、合作社2家,每家奖补2万元;评选出“良好”电商企业、合作社5家,每家奖补1万元。
对积极参与自治区“全民电商节”活动评选并获得“明星企业”、“明星产品”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合作社,给予1万元的奖补;对积极响应商务部门要求,参与“老字号”、“宁夏优品”等各类评选,并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的企业、合作社,给予5000元的奖补。
(三)打造农村电商筑梦导师服务团队。
6.孵化电商领军人才。积极鼓励红寺堡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待业人员等参与各类经过认证的电商培训,自主从事电商工作实际满6个月以上,且年红寺堡农特产品网络营业额5万元以上的个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扶持补贴;从事电商工作实际满1年以上,且年网络营业额10万元以上的个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扶持补贴。
7.培育电商筑梦讲师。积极鼓励本地户籍的非正式在编在岗电商人员参与电商讲师培训,考取商务部门认可的讲师资格证的给予1万元的奖补。参与商务、人社等部门组织的外出培训,不予奖补。
8.扶持电商培训团队。根据红寺堡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情况,对开展培训的团队给予一定的扶持:普惠性培训达1000人次/年的给予1万元支持;系统性培训达300人次/年的给予1.5万元支持;专业性培训达100人次/年的给予2万元支持。享受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资金的团队不享受该项奖补。
(四)支持红寺堡农村电商创业园区发展。
9.每年根据电商孵化园的服务能力、配套保障水平、农村产品销售金额、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数据统计与报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成效显著的农村电商创业示范园区,给予其实际运营单位1万-10万元的运营补助。
(五)支持打造农产品网货品牌。
10.鼓励创立自有农产品网货品牌。支持电商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涉农电商主体注册自有商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行产品二维码信息技术追溯,创立自有农产品网货品牌。对自主拥有注册商标、并创立自有农产品网货品牌、拥有自营店铺的企业,给予以下补贴:在2020年内注册商标且在线上批量销售的,给予商标注册费及注册服务费50%的补贴(每个商标每个大类不超过800元,总额不超过4000元);在2020年内申请包装和网货产品专利的,给予包装费、产品设计费和专利申请费50%的补贴(每个包装、产品不超过1万元)。
11.创新电商销售模式。通过视频短片、网红直播、短视频平台、新媒体等方式展示红寺堡农产品生产、加工、使用方法并进行播放推广的企业、合作社,对当期直播带货线上销售达到500单以上的,每期按照成交销售额的2%进行奖补(单期奖补不超过1万元,一个电商经营主体累计奖补不超过3万元)。
12.引导电商品牌走出去。鼓励我区各电商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农产品推介会,拓宽我区农特产品品牌销售渠道和知名度。对当年参与农产品推介会5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资金。
(六)加快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13.支持村站三级快递业务收发。对正常承担快递业务的村级电商服务站每月补贴100元。
14. 降低农产品上行物流成本。对我区的扶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通过微信、快手、抖音等各种线上销售方式,销售红寺堡区农特产品所产生的快递费用进行补贴。企业和合作社单量按照每5元补1元、个人按照每5元补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本补贴与消费扶贫奖补资金内快递补贴项目不重复使用。
15.提高生活必需品同城配送能力。支持本地线上销售粮油、果蔬、肉类、禽蛋、副食品及其他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同城配送工作,对使用自行开发的线上程序或平台开展同城配送业务的本地企业、合作社、商超等,年单量5-10万单的,给予1万元的奖补;年单量10万单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补。本奖补专业配送企业不享受。
16.推动“无接触配送”等新型电商模式发展。对疫情期间发挥“无接触配送”及社群电商销售保供生产生活物资的大型商超、农贸市场、果蔬粮油、肉制品企业,线上销售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采用社群电商等方式帮助我区农业合作社、农户销售在疫情期间滞销果蔬等农产品的社群电商主体,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资金支持。
四、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报。各电商经营主体按照支持方向及重点,收集整理相关佐证资料,积极向红寺堡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申报,并做出诚信承诺,配合核查工作。
(二)审核公示。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对各经营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奖补对象,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对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电商经营主体按照财政拨款程序,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拨付资金,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农村电商筑梦计划是积极鼓励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力抓手,要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兴媒体平台,加大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宣传,并广泛宣传本实施方案、示范企业、合作社及先进个人在电商发展中的推动作用,营造农村电商健康发展的环境。通过举办农村电商创业创新大赛和全民电商节等方式,激发农村电商创业就业热情,吸引更多市场主体扎根农村创业。
2020年红寺堡区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2020年红寺堡区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电商乡、村级服务站,凡符合《方案》以及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均可申报享受农村筑梦计划奖励扶持资金。
第二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三条 享受农村筑梦计划奖励扶持资金实行申报制度,申报材料统一受理。申报主体根据《方案》中符合奖励的条款,将申请报告和资料报送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初审。
第四条 各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上报齐全后,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第三方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审核评价意见,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根据审核评价意见确定奖补对象,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由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按照财政拨款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享受优秀、良好、合格电商服务站奖励条件的所需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方案》第1项的要求;
2.根据附件2评选出的电商服务站进行奖励。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收据;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农业银行卡信息复印件;
4.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电商服务站的文件及授牌照片;
5.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报享受全民网销产品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方案》第2项的要求;
2.截至申报日期前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要求数额。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收据;
3.工商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农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网店主页及产品截图、后台数据截图;
6.快递公司出具的发货证明及后台发货清单;
7.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报享受电商标杆企业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方案》第3条的要求;
2.电商销售冠军企业根据附件2要求评选。
(二) 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金缴纳凭证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4.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线上平台主页、产品、后台数据截图;
6.快递公司出具的发货证明及后台发货清单;
7.被评为“电商冠军企业”的文件及授牌照片;
8.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享受积极打造“地方特色馆”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方案》第4条的要求。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线上平台主页、产品、后台数据截图;
4.快递公司出具的发货证明及后台发货清单;
5.店铺注册时缴纳费用的票据;
6.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享受开展全区示范电商企业、合作社评选活动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方案》第5条的要求;
2.优秀、良好电商企业、合作社根据附件2要求评选。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线上平台主页、产品、后台数据截图;
4.快递公司出具的发货证明及后台发货清单;
5.带动就业农户的花名册;
6.被评为优秀、良好电商企业、合作社的文件及授牌照片;
7.被评为“明星企业”、“宁夏优品”等称号的电商企业、合作社的文件及授牌照片;
8.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享受孵化电商领军人才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方案》第6条的要求。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农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网店主页、产品、后台数据截图等;
4.快递公司出具的发货证明及后台发货清单;
5.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享受培育电商筑梦讲师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方案》第7条的要求。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参训文件、报名表、考试成绩、证书;
3.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享受扶持电商培训团队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方案》第8条的要求;
2.符合培训人次数量的要求。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培训讲师资质、课件、签到册、花名册、影像照片等;
4.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享受支持农村电商创业园区发展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方案》第9条的要求。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明;
4.场地照片;
5.农村产品销售金额:线上平台名称、店铺截图、后台数据截图;
6.快递公司出具的发货证明及后台发货清单;
7.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8.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享受鼓励创立自有农产品网货品牌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方案》第10条的要求。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SC认证、溯源码、包装原件及复印件;
4.商标注册费用票据;
5.包装、产品设计和专利申请费用票据;
6.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享受创新电商销售模式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方案》第11条的要求。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直播平台、网红名称、发布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视频等平台资料;
4.直播平台后台销售数据;
5.快递公司出具的发货证明及后台发货清单;
6.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享受引导电商品牌走出去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方案》第12条的要求。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展文件;
4.现场照片;
5.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享受支持村站三级快递业务收发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方案》第13条的要求。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农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站点收发快递台账;
4.快递公司出具的收发货证明;
5.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享受降低农产品上行物流成本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方案》第14条的要求。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销售平台的后台数据;
4.快递公司出具的发货证明及后台发货清单;
5.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享受提高生活必需品同城配送能力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方案》第15条的要求。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线上平台的后台数据;
4.配送人员身份证、健康证等;
5.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享受“无接触配送”资金奖励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享受本项奖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方案》第16条的要求。
(二)申报享受本项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证书、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线上平台的后台数据;
4.资金接收凭据(如微信转账截图等);
5.可以证明符合认定的条件、有利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材料。
附件:红寺堡区《农村电商筑梦计划》评分标准